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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化妆品法规对比

更新时间:2018-02-03 09:40:10 浏览次数:127次
区域: 石家庄 > 新华 > 新华路
类别:美容保健加盟
地址:河北石家庄
国内外化妆品法规对比
首先对化妆品的定义,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就有很大差别,下面就和祛斑加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
中国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Ë我国化妆品定义下,不包括牙膏等作用于牙齿和口腔黏膜的产品、外生殖器清洁护理产品、肥皂等。
三要素:方法、部位、作用
欧盟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用于接触各种人体外部(表皮、毛发系统、指甲、嘴唇和外部生殖器)或者牙齿和口腔黏膜,专门或者主要清洁、使其具有香气、改变外观、起到保护作用、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或者调整身体气味的物质或混合物”。具排他要求,不适用于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剂。欧盟化妆品强调其化学特性,像假发、假指甲这类偏重于物理特性而非化学特性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虽然在欧盟化妆品的定义中并没有规定使用方式,但《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中第2.2条规定,注射、口服、吸入或植入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欧盟并没有区分普通化妆品和功能性化妆品。有些情况下,判断是否属于化妆品有一定难度,须结合实际情况(例如产品功能和作用机理)逐一分析,欧盟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具有终判定产品分类责任(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前言说明条款第7条)。
美国
美国《联邦食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规定,化妆品为“预计以涂抹、喷洒、喷雾或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能起到清洁、美化、增进魅力或改变外观目的的物品(含有碱性脂肪酸盐且未宣称清洁之外的功能的肥皂除外)。
美国化妆品范围较为宽泛,在FDA网站上,列举了化妆品自愿注册产品分类目录清单:护肤类、芳香类、眼部及眼部外修饰物、头发护理类、除臭剂、面部修饰剂、婴儿用产品、沐浴液、口腔清洁剂、防晒制品。
一些产品在美国作为管理,需符合专论的要求,如防晒产品、防龋产品、止汗剂、去屑产品等。
日本
日本化妆品: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使用,起到清洁、美化、增添魅力、改变容貌或保持皮肤或头发健康等作用的产品,对人体使用部位产生的作用是缓和的。
医药部外品:作为一些指定目的使用,对人体产生作用是缓和的产品,如痱子粉、育发剂、脱毛剂、染发剂、烫发剂、药用牙膏等,往往宣称了特殊的功能。在日本“医药部外品”中,有一部分被称为“药用化妆品”。
韩国
韩国《化妆品法》中,化妆品被定义为:起到清洁、美化人体的效果,以增加魅力,使容貌变得更加靓丽,或者可以保持或加强肌肤、毛发健康,以涂抹、轻揉或喷洒等类似方法用于人体的物品,并且对人体作用轻微,但属于《药事法》第2条第4号中规定的医除外。
韩国的化妆品可以分成两大类,即一般化妆品(与中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概念相似)和机能性化妆品(与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概念相似)。
韩国机能性化妆品的定义可归纳为:(1)有助于美白肌肤的产品;(2)有助于改善肌肤皱纹的产品;(3)有助于晒黑肌肤,或者具有抗紫外线保护肌肤的产品。
台湾
台湾地区《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中,对化妆品的定义为:施于人体外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
其范围及种类由台湾的主管机构“卫生福利部食品管理署”进行公告,现行有《化妆品范围及种类表》。共计15大类:头发用化妆品类、洗发用化妆品类、化妆水类、化妆用油类、香水类、香粉类、面霜乳液类、沐浴用化妆品类、洗脸用化妆品类、粉底类、唇膏类、覆盖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指甲用化妆品类及香皂类。
以上就是祛斑加盟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国内外法规的对比,希望能够为化妆品行业的加盟者提供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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