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之当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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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当物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大同小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硬件设施
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法]规定:设立典当行必须建有仓库,否则不准开业。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申请经营当铺业者,应有固定之营业场所,并具有防火隔离的设备,面积12平方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或水泥砖造,门窗铁造之馅藏货物库房。"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经营典当业,应当"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也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 理业务的其他设施。"这里的安全设施和其他设施,便可理解为用于当物保管的库房硬件设施之类。
在典当实践中,典当行一般都依法建立自己的当物保管措施。这既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
二、法定义务
典当融资以物换钱的特点,决定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负起妥善保管当物的责任。其重要性在于:一是当户赎当时,应当完壁归赵,向当户返还完整良好之当物;二是当户死当时,应当力争以完整良好之当物顺利变现受偿;二是作为典当行收取当户保管费用的一种必要劳务付出。
对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第2款也规定:"当铺业除应具有前项之设备外,并须对货物之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等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22条第l款则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有如物主一般的认真、谨慎和小心的态度去保管典当物品。"由此可见,妥善管理当物是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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