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与小额贷款的区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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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式不同
小额信贷公司,以信用贷款为主,抵押贷款为辅,并对贷款对象和贷款资金的用途和数额有着具体的规定。而典当行是只认物,只要是质抵押物合法,且价值超过金额,就可以对客户的身份和资金的用途,并不太关注。从这一点上看,小额信贷公司的融资手段,远没有典当行业灵活,并由于其是以信用贷款为主,经营风险也比典当行业要高出许多。但小贷公司的贷款年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介于银行和典当行之间,其利率高于银行而低于典当行,较典当行来说其利率优势,是其争取优质客户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二、盈利模式不同
小额信贷公司的收入,以利息为主。而典当行的收入,却是以综合服务费、利息和绝当后的物品变卖差价收入为主。利息收入只占典当收入的一小部分,从收入的构成看,一方面是典当行业的资本回报率比小额信贷公司高、利润较大,但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将影响客户群的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典当行的客户群,但由于典当行由于资金规模小、运营成本高,而小贷公司资金规模,相对来说,较大运营成本低、利息低于典当行,有利于开发出适合自己的客户群体。
三、股东及监管不同
目前,小额信贷公司只要是地方政府的金融局或金融办批准,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开展业务了,其单笔业务比例和收取的利息都必须合法、合规。小额信贷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一般都必须有国有的农投公司或相关公司占20%左右的股份,其他股份由民营企业占有。一般国有股东派董事长,民营股东派总经理,来形成组织模式,进行经营管理。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种行业,是由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管理、入市和监管,属于前置审批,即先由商务部门批准“典当经营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按特种行业装修,符合管理规定后,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办其他证照,手续齐全后才能经营。监管比较严格,股东一般由具有盈利能力的二家或二家以上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发起成立,对是否是国有股东没有限制。
从此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公司和典当行的业务性质不同,导致监管方式不同,监管侧重点不同。小贷公司国有股的介入,可提升小贷公司的公信力,增大其资本实力,其利息在低于典当行的情形下,利于开展业务。而典当行,完全凭借股东自己的实力来经营,运营成本较高,资金规模较小,只有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和连锁经营的形式下,才能做大规模,才有可能实现规模效应的同时,适度降低现有的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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