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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三年不使用有可能被撤销科技服务网

更新时间:2017-10-18 11:32:19 浏览次数:1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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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和企业以及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经营者都懂得要注册自己的商标,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很多企业对商标法并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透彻,就有可能让自己遇到麻烦。
众所周知,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很多企业对此理解就到此,以为商标申请成功后,就可以10年不用管,殊不知,商标法有一条规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有可能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提醒各企业在平时要注意保存好商标在使用的证据。但是很多企业一直在使用商标,当拿出证据时,却被认定为无效证据。对于证据,很多平时我们认为有用的证据,比如销售合同、广告合同等等,其实都是无效证据。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无效证据,保留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 
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的
1商标法意义上的自制证据或涉嫌自制证据
销售合同、广告合同、产品包装、产品实物等此类自己或联合他人能够制作出的证据,均称为自制证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有效的使用证据中是否体现了商标标识,且这些证据能证明已经投入商业使用。同时证据中是否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3  证据中使用商品、服务能否证明与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相同 
举例:A公司经营服装行业,商标注册了25和35两个类别,当35类被撤三时,提供的使用证据为在服装上使用,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证明35类的商标使用。
4证据为未经公正的影印件 
很多人提供的证据非常多,但都是复印件,非原件一般不被认可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除非经公正的复印件方可有效,但作为一般中小企业,有多少企业会经常将这些证据进行公证呢?恐怕少之又少,等等被撤三时再公证已经来不及了。
5能否及时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 
这点为关键中的关键,你的商标被撤三了,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时能否准时收到通知书为关键。
看到以上几条,是不是觉得提供证据很难?是的,提供能被商标局认可的证据的确很难,商标被提撤三,百分之九十都会无效,大都因为以上原因。 
可以看出商标要预防被撤三,平时要有有力的证据,证明企业确实在使用商标。
有力的证据都有什么
1、  注意留存使用证据
比如,销售合同等配套留存原件,且合同中注明商标详细信息及具体产品。或将平日使用证据进行公证等。
2、  将满三年的商标重新提出注册
此方式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浪费,但较省时省力,且为安全。但别忘了申请人要一致。
3、及时变更联系地址同时与代理机构保持联系,以保证能及时收到商标局通知文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
撤三有个前提条件就是,没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那么什么理由算是正当理由呢?
不予撤销商标的正当理由
对此,《商标法》也给出明确的规定: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可观情况。一般指台风等自然灾害情况。
政府政策限定。由于政策的限定,有些特定的商品生产销售无法进行,或无法获得审批,商标不使用也属于正当理由。
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为不能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商标如果不注意,很容易被撤三。很多企业注册了商标后,投入了各种的费用去推销、推广,但是却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商标一直在使用,而被有心人要求撤三,对企业来说确实是很大的损失,因此提醒企业平时要注意留有效的使用商标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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