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商标提醒您,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有一个阶段叫公告阶段。在公告期内,相关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异议。准确来说,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那么,申请商标异议的理由具体有哪些,可能各位小伙伴还不甚了解。接下来,非凡商标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以便大家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这些情况。
非凡商标提醒您,商标异议的理由必须要充分合理,否则商标局是不会接受你的提议的。而且商标异议需要一定的费用,一般是公告出来了3个月以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有包括以下几方面:
商标被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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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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