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相互串通投标的,或以行贿等不正常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装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务工人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妨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或拖延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期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多不超过三个月。
被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以在资质撤销后三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审定比原等级低的同类别的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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