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许可证办理程序
1.应提交的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2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5)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及复印件,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联合开办的,还应提交合作协议书;
(6)具备职业指导师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指导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机构章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台帐管理、收费标准材料;
(8)办公设备购置发票、缴纳房租发票(收据)及复印件;
(9)以上提交资料目录;
(10)以上提交资料及办公场所室内、外实景须同时报送电子照片(500万像素以上,清晰辨)。
2.申请开办Ⅰ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并进行法律法规测试。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申请开办Ⅱ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材料、现场验收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或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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