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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文件进行撤销和撤回有什么区别?
答:首先,时间段不一样。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再者,撤回和撤销后,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收费吗?有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答:不可以收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公司员工个人涉嫌行贿犯罪,在投标时是否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记录?
答:不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重大违法记录的主体,是指供应商本身,而不是供应商单位的工作人员。
两个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其中一家供应商帮忙另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吗?
答:不可以,该行为将视为串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评标开始前评审专家没有到齐,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呢?
答: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答:首先,时间段不一样。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再者,撤回和撤销后,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收费吗?有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答:不可以收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公司员工个人涉嫌行贿犯罪,在投标时是否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记录?
答:不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重大违法记录的主体,是指供应商本身,而不是供应商单位的工作人员。
两个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其中一家供应商帮忙另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吗?
答:不可以,该行为将视为串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评标开始前评审专家没有到齐,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呢?
答: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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