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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对“创造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

更新时间:2017-03-03 08:43:00 浏览次数:1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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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对“创造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
在经济日渐发达的今天,到海外进行移民投资已经成为了一种潮流。不少经商的朋友都在考虑通过美国投资移民这一途径来寻求商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求外籍投资者必须能够通过自己在美国的投资行为,至少为美国公民或持有美国绿卡的人创造10个以上全职工作机会。那么今天小编就通过这篇文章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美国投资移民的这条规定。

规定从字面意思上很好理解,就是要求投资者雇员十名以上“美国劳工”。美国法律对相关名词解释很详细,所谓“雇员”,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或提供服务来换取薪酬的人。而“全职工作”这一项,则是指那些每周工作时间在35小时及以上的工作。

必须要注意的是,独立合同工并不包括在“美国劳工”中,并且投资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也不能够被算在这10个雇员之列。不过,相关规定并没有投资者在开始投资时立即雇佣10个美国劳工,而是规定了两年的期限。投资人可以向当局提供一个具体的商业计划,表明自己能够在未来两年内为10个劳工提供工作。

如果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人选择对“困难企业”进行投资改组,就是指那些在过去1或2年内净亏损额在20%以上的企业。这个时候必须保证现有员工数目将会被保持至少两年。在这种条件下,条目所规定的“10个全职工作机会”是能够包括投资前的原有员工的。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通过注资,保住了该公司的七个全职工作职位,后来又通过发展业务,新创造了三个全职工作职位,那么就已经可以被视为满足了“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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