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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常识备考之宪法常识

更新时间:2015-11-12 13:21:19 浏览次数:67次
区域: 石家庄 > 桥西 > 红旗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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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是每年国考必考的内容,而对于法律来说,历年考察重点为宪法部分。本文将就宪法部分中的常规高频考点做一梳理。
1、宪法概念: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3、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4、民族区域制度: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5、特别行政区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特别行政区。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6、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8、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1、人民共和国: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人民共和国;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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