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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锦律师为您诠释法律

更新时间:2014-09-02 13:24:32 浏览次数:103次
区域: 石家庄 > 栾城
  ( 一) 法的特殊规范性
    规范就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它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规范, 如操作规程。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用来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技术规范不是特殊政策, 只有当它通过国家认可, 并以立法形式颁布实施后, 便成为法律规范, 即技术法规。另一类是社会规范, 如道德规范、社团规范, 法律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但又具有特殊性。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以及禁止人们做什么, 它是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标准。此外,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还在于它具有概括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
    ( 二) 法的国家创制性
    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所谓国家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形式就是成文法。所谓国家认可就是国家对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 赋予其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法律规范。同时,法必须以国家名义颁布才能生效, 其效力涉及国家整体, 具有普遍约束力。
    ( 三) 法的内容特定性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 进而指引人们的行为, 终把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整到社会发展所预期或所允许的程序范围内。其他社会规范则不具有这一特征。道德、宗教往往只规定义务; 而法律则强调的是权利义务的相应性。
    ( 四) 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不仅法所体现的意志得不到实现, 而且违法的行为也得不到惩罚。法的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键就在于法有国家强制的性能。法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并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当然法的强制性并不是法实施的保证力量。其他社会因素, 如道德、经济、文化、传统等也为法的实现提供条件。
    转载自 北京律师 http://www.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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